当前位置:首页  通知公告

校医院关于大学生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9  浏览次数:1109

  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文件(哈政规〔2017〕38号)精神,自2018年1月1日起,哈尔滨市将全面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参保学生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现通知如下:

  1、我校学生在校医院门诊就医必须携带双卡(学生卡及医保卡)及“学生门诊公费医疗手册”,方可享受医保及校内公费医疗待遇;院外门诊就医,需由校医院临床医生开具“外诊申请单”,相关费用于公费医疗报销日统一报销。

  2、参保学生一个年度内发生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3、普通门诊统筹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60%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0元。

  4、住院医疗待遇,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校医院)住院起付标准24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5%;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48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5%;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72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5%。

  5、2018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4000元,0-5万(含5万)大病保险支付比例50%,5-10万(含10万)大病保险支付比例55%,10-15万(含15万)大病保险支付比例60%,15-20万(含20万)大病保险支付比例65%,20万元以上70%。一个年度内无最高支付限额。

  6、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50%,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

  以上通知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望广大同学了解并互相转告。

                      哈尔滨工程大学医院

                       2017年12月29日



官方微信

院长信箱

电子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