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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和部分中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申报工作能力鉴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28  浏览次数:1375

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和部分中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申报工作能力鉴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
    有申请办理因病退休的人员请于2015年8月23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处薪酬管理办公室(主楼810室),由学校统一办理。
    联系人:刘岩、李中英
    联系电话:82519751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和部分中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申报工作能力鉴定的通知
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进一步优化职工队伍结构,严肃人事纪律,提高工作效能,认真贯彻职工退休制度,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5年省直和部分中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申报工作能力鉴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1、省直和部分中直党、政、群机关团体工作人员;
    2、省直和部分中直未参加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申报条件
    1、国家机关公务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申报工作能力鉴定,经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
    2、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即: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申报工作能力鉴定,经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安排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工作能力鉴定,当事人应向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工作能力鉴定申请,并附近期医疗机构(三甲医院)对当事人作出的原始诊断病历或病伤有关医疗资料,一同上报单位主管部门,经审查确认后,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能力鉴定表》(附件1),一式两份,装入附带线绳的档案袋中(每人一份档案袋)。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汇总,连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能力鉴定名册》(附件2,同时报送电子版),于8月17日至25日统一报送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1319室),联系电话:87130101、联系人:贾海峰。
    2、危重患者住院治疗期间或行动确实不能自理瘫痪卧床人员申报工作能力鉴定,需要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材料并经主管部门盖章、三甲医院出具的原始诊断病历或病伤有关医疗资料;精神类疾病人员需要提供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材料并经主管部门盖章和精神专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诊断书,可按特殊情况进行申报,不需本人到鉴定地点,我厅将另行安排此类人员的工作能力鉴定。
    3、工作能力鉴定的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四、相关要求
    1、为确保申报工作能力鉴定工作顺利开展,鉴定体检时,各主管部门承办此项工作的人员需陪同本单位被鉴定职工,一同前往鉴定地点进行辅助性服务工作。
    2、工作能力鉴定时,被鉴定人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携带与本人相关的X光片或CT片等医学辅助检查资料。
    3、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4〕52号)规定,申请工作能力鉴定的人员,缴纳鉴定费300元/人,由各主管部门负责代收,报送材料时统一缴纳。

    附件: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能力鉴定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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