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于2004年参加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制定出台了《关于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校字�2004�46号)。学校离休人员暂不参加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的医疗统筹,其医疗待遇按学校制定的《哈尔滨工程大学离休干部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执行。现就相关问题予以补充说明:
一、除校医院外,在二级甲等以下(不含二级甲等)医院就诊的离休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报销制度。
二、对《管理办法》中第七条规定中住院疾病的治疗费用予以补充说明。住院费用是指住院期间在所住院的医疗机构(省、市医保定点医院)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其中不包括:
1.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电冰箱费、微波炉费、电炉费、食品保温箱费、卫生费(卫生纸、棉垫等)、损坏公务赔偿费等;
2.病床环境和病人使用物品的清洁卫生费及消毒费用、离休干部标准床位费超出部分;
3.膳食费、陪护费(含陪护人所有的床位费)、护工费、洗理费、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4.非临床诊疗必需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三、本补充说明未提及的事项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离休干部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